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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失费是否需要有伤残等级? 2017-03-02 12:43:25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失费,法律术语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家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交通事故的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的费用。

      在实践中,在受害人构成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或死者家属主张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失费,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受害人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以上的损失就不能主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并非如此,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一般会从以下3个角度考虑:

考虑的角度 角度考虑的因素
受害人的角度 (1)受害人或死者家属的请求
(2)受害人或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等
侵权人的角度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仅限于过失)
(2)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客观角度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参照上述因素,实践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孕妇因车祸流产。交通事故虽未造成孕妇本人伤残或者死亡,但因肇事方的侵权行为造成孕妇流产,已经侵害了孕妇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使其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对其心灵造成的创伤更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因此,孕妇因车祸流产,可以主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主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一定要构成伤残等级以上的损害。受害人或死者家属若不清楚其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建议在索赔前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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