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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和所负责有关系吗? 2017-03-02 12:44:36
      交通事故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的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事故责任的大小由交管部门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
          
      不论是何种伤害的事故,事故责任对事故的赔偿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影响保险理赔
          
      (1)交强险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投保的险种,在事故发生后依法承担第一顺位的赔偿地位。根据有无事故责任,交强险分为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当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122000元;当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仅共计12100元。
          
      (2)商业三责险
           
      商业三责性因具有更多的商业性质,在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通常是不予承担保险理赔的。
 
      2、影响各方对事故损害的分担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不足以赔偿事故损害的时候,根据规定,剩余损失应当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具体依照《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
           
      (1) 对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
         
      (2) 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机动车全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则应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机动车将多承担10%--20%的比例;若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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