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事故发生后,具有管辖权的公安交管部门到达现场后,会根据现场勘验、检查以及调查的情况,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据。那么,在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法律上只是一份证据,其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在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自行申请复核,改变事故认定责任的几率几乎为0!这是不是意味着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推翻?其实不然。
除了上述的书面申请复核外,当事人还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也即,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委托专业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及质证后,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的,其可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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