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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协商也能保护利益案 2016-01-06 10:38:24
法院案件编号:(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55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13)粤晖交字第0029号
判决时间:2013年08月07日


     原告:曾某,男,汉族,1996年6月1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

     代理人:国晖律师事务所赵启太律师

     被告一: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谭某,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

     被告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件发生经过:

     被告二驾驶的粤BN6793,粤BDT13重型普通半挂车,在2012年10月9日15时,在南山区珠光北路190门口道路由北往东转弯时,因未确保安全而碰撞上原告曾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

     原告治疗过程:

     原告经过治疗,伤口现已愈合,病情稳定,但面部受伤部位仍有色素瘀痕,严重有碍原告面容美观,因此次车祸,原告不仅遭受了经济损失,在精神上也受到了不小的刺激。

     交警责任认定:

     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认定被告二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被告二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被告一名下,故应由被告一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被告一所有的粤BN6793,粤BTD13号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三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被告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协商:

      原告出院后,经原告委托律师多次和被告协商,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商,自愿公平原则。

     达成的协议如下:被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原告在、曾某赔偿22000元。原告曾某其他诉讼请求,收到上述款项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就不再就本案纠纷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经法院核定后,由原告承担。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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