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9月3日,廖某驾驶粤BXXXXA号车辆在盐田北三道工业区XX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该车车头与由东往西行驶的由贺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贺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贺某即被送往深圳市盐田区XX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于2010年9月27日出院,住院治疗24天,医嘱出院后全休两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一人。后深圳市XX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贺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贺某构成九级伤残。
经查,肇事车辆粤BXXXXA的车主为宋某,宋某为该肇事车辆向XX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限内。贺某多次与肇事方协商赔偿问题,却一直达不成协议,贺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以下损失:医疗费24954.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080元、残疾赔偿金11697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鉴定费867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刚开始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可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遂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最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贺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额为154223.28元;
二、被告XX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贺某支付赔偿款122000元;
三、被告廖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贺某支付赔款32223.28元;
四、驳回原告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谓的简易程序,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许多程序也都简易处理。
与简易程序向对应的则是普通程序,大多数案件都是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的。普通程序,是指由审判人员和陪审人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案件,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比较繁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本案中,受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遂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