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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专业律师做好一审工作 2024-04-29 23:53:38

【案例介绍】2011年2月15日,许某驾驶粤BDXXXX号大客车沿坂田雪岗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中海日辉台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造成乘客熊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熊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0天,出院后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十级伤残。

 

许某是某运输公司员工,发生事故时正在执行职务工作。肇事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

 

2011年4月11日,熊某以许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500元、误工费14000元、伤残赔偿金58489.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内固定取出手术费10000元,共计92989.04元。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在肇事车辆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医疗费103元、误工费6600元、伤残赔偿金58489.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内固定取出手术费7000元,因此判决某运输公司向原告支付82192.04元。

 

熊某认为法院对其误工费计算存在问题,因此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上诉。熊某上诉时称其诉请的误工费为14000元而法院最终仅判决为6600元。在二审程序中,熊某还提出了护理费4500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的新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原告新增的四个诉讼请求,建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调解,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就以上四项诉讼请求达成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对于上诉人的误工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每月工资为4000元,但是在一审起诉时仅按照每月2000元计算,因此法院便按照原告的诉请标准计算,而时间只能是3个月非原告提出的7个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本案原告之所以上诉是认为法院对其误工费计算有误,并二审过程中增加了四项自己认为漏掉的诉讼请求,其实质都是涉及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主要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程序上,没有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在当事人没有起诉时,法院不能主动启动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原告起诉时对于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四个可以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没有提出诉请,法院便认为其放弃了以上四项诉讼请求,因此法院没有审理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应判决。

 

实体上,法院审理民事纠纷诉讼内容和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案例中,原告起诉时的误工费计算基准主张为2000元/月,而事实上以及其提供的证据均为4000元/月,但依据该原则法院应该根据原告主张的2000元/月的基准计算,又因为误工费的计算时间是从受伤之日起到定残的前一天,因此原告据以计算的时间多了4个月才产生误工费计算的差别。

 

二审法院对原告增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四项赔偿没有进行审理,而进行调解,其依据是《民诉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其理论依据是一审由于“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对以上赔偿项目进行审理,而二审如果进行审理则会违背“二审终审制”,即剥夺了当事人对赔偿项目的上诉权利。

 

熊某因无专业法律知识,自行诉讼,在一审时遗漏了相关项目和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各项损失,导致最终结果比其本应得到的赔偿少。因而,建议当事人在一审诉讼时即应详细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代理案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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