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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怎么赔? 2025-04-19 20:07:30

【案例简析】
   

2010年12月24日,王某醉酒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搭乘熊某)行驶途中撞上Y公司堆放在某路口的泥堆后失控倒地,造成王某、熊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某被送往最近的医院接受治疗,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1月5日,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Y公司负次要责任,熊某无事故责任。
   
  2011年3月8日,熊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Y公司两被告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定王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Y公司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过失行为与某公司的过失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法院虽然明确了二被告之间的责任比例的约束,原告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被告支付全部的赔偿金额。任何一个被告也都负有支付全部金额的义务。本案中,Y公司的赔偿能力远胜于作为个体的王某,如果王某赔偿能力欠佳的情况下,熊某的近亲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可以要求Y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亦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所以,Y公司在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对超出自己责任部分的金额向另一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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