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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 谁举证 2024-11-26 09:16:34

【案例简介】

 

2010年4月2日,陈某驾驶粤KWXXXX号车辆在深惠公路布吉街道龙珠公交站台路段时,与林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与林某承担同等责任。林某在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24天,自付医疗费20298.47元,伤愈出院后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林某为十级伤残。
   

2010年6月2日,林某以陈某和承只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1857.51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称医药费其中包含了与交通事故无关的原告自身疾病的治疗费用;原告要求的后续治疗费用还未发生,且没有相应证明。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提供了 20298.47元的医疗费票据,表明其实际损失为20298.47元,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医疗费中包含有与本案无关的医疗费,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还没有发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数额,故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20298.47元,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林某赔偿97538.12元。
   

【案例评析】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某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原告医疗费诉请中有与事故无关的费用的主张,因此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那么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即法院将不予支持被告的要求而确认原告的医疗费为其主张的20298.47元。
   

同理,原告在诉状中提出了后续治疗费的请求,因为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那么就应当提供自己需要后续治疗的相关证明,如医院的证明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等,同时要提供明确的金额。由于本案中的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相关证明,因此对于其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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