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7日,司机谭某驾驶粤B××号车自西向东方向行驶时,因该车追尾与由赵某驾驶的粤B-W××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严重的变形。接到报案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立即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调查得知,赵某所驾驶的粤B-W××车辆,系从别处租赁的车辆,租金为300元/天。赵某作为出租汽车司机,靠驾驶该车运营维持生计,日收入在400元以上。由于谭某某引发的交通事故,致使赵某在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3月28日(车辆维修共耗时12天)缺乏运营车辆,无法工作,个人收入为零,同时,还要向别人支付定额的出租车租金。谭某为粤B××号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
由于谭某不及时赔付赵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赵某遂向法院请求判令谭某如下:1、被告谭某和××保险公司连带赔偿赵某租金损失3600元、误工损失4800元;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谭某和××保险公司未做任何答辩。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以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赵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6000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6000元;
三、被告谭某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实际赔偿原则是交通事故赔偿原则之一,它是指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损失全部予以赔偿。
实际赔偿的内容既包括物质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实际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当然也包括了间接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实际的减少,而间接损失则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失去的可得利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本案中,原告赵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而使得车辆在修复期间而减少的营运损失当然可以获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判决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的是由保险公司和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辆修复期间的营运损失可获赔
2024-11-22 13: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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