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5月19日,李某驾驶粤BXXXXX号轿车行驶至宝安上川路XX路段时,与驾驶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接到报案的深圳市交警局报案大队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和调查取证,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肇事方李某与受害人的父母一直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协议,受害人刘某父母遂将李某以及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粤BXXXXX号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被告刘某辩称,刘某的父亲未达到60周岁,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告XX保险公司答辩,同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刘某父亲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父亲于1952年4月3日出生,户籍为湖南省桂东县XX乡XX组。刘某母亲于1952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为湖南省桂东县XX乡XX组。由于刘某父亲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故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刘某母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支持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例评析】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支出。
在司法实践当中,成年近亲属的抚养费界限一般设定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除此以外的成年近亲属需要扶养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疗机构的证明及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本案中,不存在特殊情形,故刘某的父亲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法院就不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刘某母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法律规定,其当然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自然也理当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