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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以被扶养人的户籍性质为标准 2025-04-20 07:56:11

      【案情】


      在原告乔某诉被告张某、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提出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损失赔偿。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原告主张应该按照其户籍性质(城镇居民)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不是按照被扶养人的户籍性质(其母65岁,农村居民),理由在于,其母的生活利益来源于其本人,所以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应按照扶养人的户籍性质确定。


      但法院在判决中,虽然支持了原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的请求,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的数额,按照被扶养人的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标准确定。


      【分析】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支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被扶养人是城镇居民的,按照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被扶养人是农村居民,则按照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所以,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是根据被扶养人的户籍性质确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学者提出异议,认为被扶养人生活的计算标准应该以扶养人的户籍性质为准。原因有二:第一被扶养人的生活利益来源于扶养人,也就是说扶养人的收入水平决定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质量,扶养人在事故中致损,其创造收入的能力受到损害,被扶养人的生活利益也必然受到损害,从实际损失角度来看,以扶养人的户籍性质作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更能显示公平。其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还涉及到扶养人的伤残程度,因此,统一以扶养人相关因素作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实际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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