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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香港居民的赔偿问题 2025-04-20 17:11:31

【案情】

2010年8月22日,钟某驾驶粤BXXXXX号轿车在L区某商业路段行驶,车头右侧与行人齐先生发生碰撞,造成齐先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K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齐先生无责任。

 

齐先生由于此事故不仅花费了不少的医疗费,还落下了残疾,经广东N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拾级伤残。

 

2010年10月20日,齐先生委托我所交通事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钟某、保险人中国P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齐先生在诉讼中提出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多个赔偿项目请求。由于齐先生是香港居民,我方律师在起诉时请求法院按照城镇户籍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此请求予以支持。

 

【分析】

根据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的居民身份,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

 

如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但是,像本案的受害人齐先生,属于香港居民,并不属于我国大陆城乡二元结构户籍性质的分类,应该按照那种标准计算呢?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损害赔偿,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

 

据此,本案中的齐先生属于香港居民身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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