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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只赔伤者本人的伙食消费 2024-04-24 07:28:03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9日,朱某驾驶粤BMXXXH号轿车行驶在西乡大道高速入口转盘处与范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范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朱某开车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范某被立即送往深圳市XX医院接受治疗,于2010年7月22日出院,住院治疗13天。医嘱出院后休息三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出院后,范某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范某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朱某与范某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始终不能达成共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范某遂将朱某(肇事车驾驶员)、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诉至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以下损失: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65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9150.82元、残疾赔偿金58489.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533.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5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朱某无答辩意见。
   
   被告XX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住院伙食补助费只是补助受害人本人的伙食费,并不包括护理人员的,因此不同意原告范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范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实包括了自己和护理人员两人的伙食费,但是根据交通事故的赔偿法定原则,住院伙食补助费只是补助受害人的,因此驳回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的主张,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50元。
   
   【案例评析】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超出正常生活的伙食消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条件是受害人住院治疗才能获得赔偿,如果受害人不住院治疗,则不能获得该项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的范围只限于伤者本人,不包括陪护人和护理人员。
   
   各地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不一,通常都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在此,笔者需要介绍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伙食费之间的区别。伙食费是指外地治疗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伙食费的赔偿条件是伤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入院治疗。伙食费赔偿的不仅仅是伤者本人的伙食消费,还包括陪护人员的伙食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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