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7月8日,李某无证驾驶粤BXXXXX号车辆在深南大道路段撞伤了一行人,造成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7月15日,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N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无事故责任。
李某在受害人住院期间积极赔偿,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共赔偿受害人9万元。
事后,李某拿着事故认定书、调解赔偿协议、保险单等证据前往承保交强险的中国T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处理赔。但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李某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2011年10月5日,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法院在审理案件后,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李某属于无证驾驶,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中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无须为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呢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2)被保险车辆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无证驾驶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满足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因此承保交强险的中国R 财产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法院的判决也是有理有据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车主以为购买了交强险就可以高枕无忧,反正出了事故有保险公司在前面顶着呢。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虽然是贯彻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对于投保的驾驶人而言,保险公司是享有免赔情形的。如果驾驶人出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22条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投保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