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2月23日,郭某驾驶粤BXXXXX号车行驶至某区平湖街道辅岐路时,撞上了年仅5岁的小胡,导致小胡因抢救无效死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经过现场勘查,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小胡不负事故责任。
2009年2月9日,受害人小胡的父亲胡某将肇事者郭某与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以下损失:丧葬费29173.5元,交通费5000元,误工损失费6000元,死亡赔偿金112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住宿费19200元,共计271853.5元。
2009年2月24日,该案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
【分析】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其中,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畴在实践中有争议,但可以参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享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
据此,本案受害人小胡因抢救无效死亡,其父作为小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损失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