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1月13日,李某驾驶粤BXXXXX号车辆行驶至深圳市L区深惠路深坑路口时,与段某发生碰撞,导致段某受伤。2009年11月3日--11月20日,段某入深圳市L区横岗人民医院治疗。2009年11月18日,深圳市L区横岗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认为受害人段某深度昏迷、病情严重,仍需在该院继续治疗。2009年11月20日,受害人出现血压下降,呼吸急促、双瞳放大,受害人家属要求回家乡医院治疗并于当天出院。深圳市L区人民医院出具了《出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2009年11月21日,受害人在回到家乡后即死亡,与11月24日火化。湖南省衡阳市Q司法鉴定所受何某(段某之子)委托对受害人尸体进行检验,并于2009年11月21日出具《尸体检验报告书》,结论为受害人段某急性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形成,多器脏功能衰竭而死。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L大队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事故发生时,事发路口信号灯正常运作,无有效的监控措施,无证据显示是哪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造成此事故,无法查清此事故的真实情况。
受害人段某家属遂将肇事司机李某、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T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案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时,机动车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从受害人段某的门诊病历可看出,受害人在2009年11月20日出现血压下呼吸急促、双瞳放大的生命体征,应已处于生命垂危状态,因此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确实是导致其死亡的基本原因。但受害人家属在深圳市L区横岗人民医院认为病人病情严重需继续在该院治疗时强烈要求让受害人出院回家乡治疗则加速了受害人的死亡,对受害人的死亡产生了一定的原因力,综合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及受害人家属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赔偿责任的划分以被告方承担80%、原告方自行承担20%为宜。
【分析】
本案中,受害人在遭受交通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诊断为“深度昏迷、病情严重,仍需在该院继续治疗”的情况时,其家属不顾医院劝阻,仍然坚持病人回家乡治疗并出院。虽然通过就诊的诊断书等多方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的死亡确实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其家属不顾医院的专业意见,固执己见将病人转出就诊的医院,而受害人在隔天就死亡,家属的行为无疑加速了受害人的死亡,对受害人的死亡产生了一定的原因力,因此,法院判令肇事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家属自行承担20%的责任,是有理有据的。
现今医患关系仍然比较紧张,一些患者在就诊过程中,面对复杂的检查项目、高昂的医药费往往觉得医院“坑人”。虽然有些医院的做法确实存在不足之处,但医院作为专业、权威的机构,对病人的病情有着较为准确的判断,在就诊过程中,特别是病人病情加重、危急的时刻,病人家属还是得听听医院的专业意见,莫拿生命开玩笑。
本案中,医院的疾病诊断书非常明确,该病人病情加重,须继续治疗,此时转院回家乡治疗实在不是明智之举,舟车劳顿且无医疗器具、医护人员看顾的情况下,容易加重病人的病情,促使病人加速死亡。本案中,受害人的家属需为其固执己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