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7月4日下午,梁某驾驶粤AXXXXXX号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与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梁某没有立即保护现场,而是驾车将马某送往医院治疗,到达医院以后才报警。交警部门认定梁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马某不承担责任。
马某以梁某与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40130.6元。被告梁某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后,本着救人为第一原则,将原告送至医院接受治疗,而未能保护事故现场,被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梁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因急于将伤者送至医院接受治疗而未能保护事故现场的完整性,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梁某承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但是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只是法院确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认定的参考和证据。由于原告违反规定,在禁止行人通过的路段横穿马路,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判决被告梁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梁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因此法院确定交警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在赔偿责任判定时认为,原告马某在禁止行人通过的路段横穿马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梁某责任。因此最终判决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非依据交警责任认定的全部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1、认定的主体不同。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而赔偿责任则由法院依法认定。2、认定的原则不同。交通事故责任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赔偿责任适用混和原则。3、认定的内容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而赔偿责任认定是对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及赔偿金额的确定。4、适用的法律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赔偿责任的认定除适用以上法规外,还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