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1月10日,蒋某甲驾驶粤BXXXXX号车(车主为蒋某乙)自北向南行驶至黄木岗立交桥路段时,车头与自西向东行走的行人韦某发生碰撞,造成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蒋某甲没有保护现场,而是驾驶粤BXXXXX号车将韦某送至医院治疗,到医院后才报交警处理事故。交警认为蒋某未能保护事故现场,认定蒋某甲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韦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韦某出院后,广东XX鉴定机构对其伤残进行鉴定,鉴定其构成十级伤残。由于事故当事人未能协商赔偿事宜,韦某将蒋某甲、蒋某乙以及肇事车辆粤BXXXXX号交强险的保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受到的各项损失。
三被告均答辩称,韦某违章横穿马路,蒋某甲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先将韦某送至医院救治,交警认定蒋某甲未保护事故现场因而对事故负全责是不公平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韦某有违章横穿马路,导致蒋某甲躲闪不及才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且事故发生后,蒋某甲是为了救助伤者韦某才不能很好保护事故现场,因此,本院不予采纳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认为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评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指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一种书面材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使用,它不具有行政裁决效力。通常证据都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的大小均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辩驳,最终由法院根据所能反映的事实来进行审判。简单来说,对于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是不能推翻的,只要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有错误,法院就可以不采信该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因此,本案中,蒋某甲有证据证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误,法院当然就不再按照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