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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款具体计算 2024-11-23 01:32:50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2日,周某驾驶粤B/DDXXX号车(车主为李某)行驶至龙岗南联XX路段时,与骑摩托车的朱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当场昏迷。朱某被立即送往XX医院进行抢救。接到报案的当地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不负事故责任。朱某出院后,经广东XX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势构成一处八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
      朱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李某、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DDXXX号车交强险的保险人)赔偿其以下损失:医疗费3194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50元、护理费12900元、误工费22038.84元、交通费4000元、营养费500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65721.72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716元,共计293626.56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原告被送往XX医院进行了两次入院治疗,住院时间从2008年12月12日至2009年1月20日、2009年7月16日至2009年8月30日,两次住院共计85天。第一次的出院医嘱记载:全休三个月,住院期间留陪一人,加强营养;第二次的出院医嘱记载:择期进行取内固定术,住院期间陪护一人,休息三个月。
  
      二、2009年9月9日经广东X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并且遗留内固定需要拆除,后续医疗费约为6000元,原告为此用去司法鉴定费2000元。
   
      三、原告发生事故时年龄为49岁,为非农村户口,其亲属关系有:父亲朱XX,年龄为82岁,为农村户口,连同原告在内共养育了4名成年子女;儿子朱X年龄为16周岁零4个月,为非农村户口。
   
      四、原告主张其工资收入为1900元/月,对此原告提供聘请书、单位出具的扣发工资证明、2009年9至11月的工资表等相关证据。
   
      五、原告提供交通费票据1576.8元。
   
      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后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122000元给原告朱某。
   
      二、被告周某、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150952.43元给原告朱某。
   
      【案例评析】
   
      通常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当事人争议性最大的莫过于赔偿款问题。许多受害人对于法院确定赔偿款问题充满疑惑,笔者就本案而言,为各位读者详细介绍法院是如何计算受害人的赔偿款的。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院出具的票据可知其医疗费共31949.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85天(两次住院天数)=4250元。
   
      3、护理费:50元/天×85天(两次住院天数)=4250元。由于原告对其主张的出院后护理费没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
   
      4、误工费:原告误工时间应为两次住院85天,加上两次出院后共休息6个月,共计265天,因此产生的误工费为1900元/月÷30天×265天=16783.33元。
   
      5、交通费: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法院酌情认定该费用为1000元。
   
      6、营养费:原告第一次出院时医生建议其需要加强营养,法院根据其伤势情况,酌情认定该笔费用以3000元为宜。
   
      7、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为2000元。
   
      8、残疾赔偿金:原告在发生事故时年龄为49周岁,为非农业户口,因此其残疾赔偿金为26729.31元/年(广东省2009年度深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31%(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的赔偿指数)=165721.72元。
   
      9、后续治疗费:根据广东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认定原告后续治疗费用为6000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原告在事故中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使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认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1000元。
   
      11、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需要扶养其父亲和儿子两人。父亲朱XX,年龄为82岁,应被扶养年限为5年,应由子女4名分担扶养,其为农业户口;儿子朱X年龄为16周岁零4个月,应被抚养年限为1年零8个月,应由父母2人分担扶养,其为非农业户口。经计算,上述二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没有超过广东省2009年度深圳城镇居民人居消费性支出额19779.09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4873元/年(广东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4人+19779.09元/年×(1+8/12)年÷2人]×31%(伤残赔偿指数)=699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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