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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伤者起诉最好共同委托一个代理人 2024-11-22 20:32:10

      【案例简介】2008年5月17日,司机张某驾驶粤BXXXX号车由荔浦往阳朔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外翻车,造成乘坐在该车内的2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阳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乘客不承担责任。


      2008年7月,受伤的23名乘客共同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高某作为代理人,以张某所属的深圳市某汽车租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合并审理此案,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未作任何答辩,最终法院分别就23个原告的诉求做出了判决。


      【案例分析】在客车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会涉及多个当事人、多个诉讼主体。如果只是因客车驾驶员本身原因造成车内乘客伤亡事故的,不会涉及交强险问题,但有可能涉及机动车责任商业险,此时会有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涉及诉讼,如果没有涉及保险事项的,则被告主体只有一个。


      当诉讼一方或双方为多数时,就是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这样的诉讼就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是普通共同诉讼。本案由于23个原告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而是同种的,因此是普通共同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中,每个当事人都可以委托自己的代理人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个代理人;法院可以而非必须合并审理。本案法院23个当事人共同委托了一个代理人,法院也合并审理了该案。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省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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