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8日,周某驾驶XX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轿车行驶至上海浦东新区XX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王某被立即送往上海XX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王某多处骨折及挫伤。接到报案的交警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出院后委托上海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王某将周某、XX建筑工程公司以及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
被告周某无答辩意见。
被告XX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有异议,原告单位仍继续发放其工资,故其不能主张误工费。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同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由于原告所属单位并没有扣发其工资,那么原告就不能主张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原告所属单位仍继续发放其工资,但是该工资是基本工资,并不是原告实际的工资收入,因此支持原告误工费的主张。
【案例评析】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
许多人都误认为只要是单位仍然继续发放工资就不可再向肇事方主张误工费了,这是很机械、片面的理解。误工费的实质就是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不能上班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收入。本案中,虽然受害人单位仍然继续发放工资,但是该工资是基本工资,而不是受害人实际工资,那么受害人完全有理由向肇事方主张实际工资与基本工资之间的差额,该差额部分当然也是属于误工费的范畴。
单位发放工资与实际工资有差额,受害人仍可主张误工费
2024-11-23 09: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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