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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确定的后续治疗费获法院支持 2024-05-15 00:16:20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15日,陈某驾驶粤BXXXEZ号车辆行驶至大浪XX路口时,因未确保安全,与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被送往深圳市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2天,医嘱住院及休息期间陪护一人,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出院后,林某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林某构成八级伤残,人工股骨头需定期更换,约需35000元一次,每十年更换一次,更换至80岁,期间需更换三次,现已更换一次,还需费用70000元(35000元/次×2)。经查,陈某系肇事车辆粤BXXXEZ的驾驶人和所有人,XX保险公司为该车交强险保险人。

 

      由于肇事方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受害人林某赔偿,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XX保险公司二被告连带赔偿其以下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61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4474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414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人工股骨头置换费7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59元、交通费1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无答辩意见。

 

      被告XX保险公司答辩称,同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人工股骨头置换费70000元应当由医嘱来确定,故我方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对于人工股骨头置换费70000元是否由两被告承担问题,法院认为人工股骨头置换费属于后续治疗费,对于后续治疗费的确定可以由医院开具证明,也可以由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在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同时确定后续治疗费,所以对于人工股骨头置换费70000元仍应由两被告赔偿。

 

      【案例评析】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后续治疗费的确定可以在出院的时候让医院开具一份证明,如果医院不开具的话,在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鉴定机构也可以鉴定后续治疗费用。这两个机构按照规定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在法院都是可以获得支持的。如果医院出具了后续治疗费用证明,受害人是不需要再通过鉴定程序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医院证明中写明的后续治疗费金额通常比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更为准确。

 

      本案中,原告的人工股骨头置换费是由广东XX司法鉴定所确定的,被告以该笔费用不是由医院出具证明而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人工股骨头置换费70000元也是有理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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