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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的有力反驳 2024-04-24 03:45:30

      【案例简介】

 

      农村居民李某,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公司工作多年。2005年12月7日,李某在经过罗湖区太安路口人行横道时,被程某驾驶的粤B/***号大型客车高速冲撞,导致李某当场死亡。李某的亲属秦某等人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何律师代理起诉程某、保险公司以及程某所属的运输公司,要求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65万元。

 

      经过何律师的积极争取,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要求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向委托人支付赔偿52万元。

 

      【案例分析】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打破同命不同价这一不正常的社会局面,因此受害人亲属在死亡事故发生后尽力寻求对己方有利的赔偿标准。

 

      所谓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户口的居民在事故中死亡,可依据其居住或工作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给予赔偿。

 

      依据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中可知,赔偿权利人户口在农村,但是发生交通事故时符合两个条件是,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偿:
    

      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受害人在城镇有固定收入。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虽为农村居民,但是在深圳市工作多年,且有固定收入。因此可以依据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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