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王某2009年4月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2009年5月伤愈出院后自己找到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中心认定为十级伤残。209年6月,为了获得合理赔偿利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张某。张某经过对案件分析认为伤残等级认定过低,便与王某协商进行了第二次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开庭后,被告认可了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并按照20%的赔偿指数进行了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共多获得赔偿近9万元。
【案例评析】 伤残鉴定结论是计算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十级,从重到轻分为一到十级,而对应的一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到10%,每一级的赔偿指数相差10%。
本案中王某第一次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与律所委托鉴定结论相差一个等级,即赔偿指数相差10%,那么赔偿金相应相差较大。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高度重视伤残鉴定工作,尽量在专业法律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伤残鉴定,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伤残鉴定还需要把握好时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通常情况下,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对组织器官损伤、骨折致功能障碍的,伤后3到6个月达到伤情稳定。而对于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等,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达到伤情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