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投保的汽车险种,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将首先承担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害赔偿义务,其次才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最后是各方当事人依照事故责任对事故损害的负担。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出现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为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为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时,根据规定,交强险有在其责任限额内垫付医疗费的义务,具体为:
一、被保险机动车方承担事故责任时
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用以支付抢救治疗期间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
二、被保险机动车方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支付项目同上。
交强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虽然有限,但是一定程度上起到缓解治疗压力的问题。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将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将在上述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进行垫付。
在交强险垫付超过其限额时,相应医疗费还可以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得到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在受害人的医疗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当然,对于垫付的费用,其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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