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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事出车祸,出了事故谁来陪? 2024-11-22 20:29:07

      【案例】


      2010年,在深圳市N物流公司上班的曹先生在周末接到领导的任务,要去附近的Z省签份合同。虽说是跨省出差,但两个城市的距离还是比较近,属于短差,曹先生为了方便,便向领导提出开自己车出差的要求,免得还得折回公司取车。开私车办公事,再由单位报销一定的油费或给予一定的补贴,此类做法虽然不是该公司的什么明文规定,但是确是大家一贯的做法,只要领导同意了,就没什么问题。曹先生在征得领导同意后,便驾车上路。
   
      曹先生的合同签的很顺利,但没想到在回来的路上却发生了交通事故。曹先生由于驾驶过程中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导致车辆追尾,撞上了一辆粤BXXXXX号车辆,并导致该车主许某受伤、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
   
      公安交管部门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事故责任。
   
      许某伤愈之后,便向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肇事者曹先生、承保肇事车辆的中国R人民财产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收到起诉状的曹先生感到纳闷了,自己是在处理公事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说自己对事故有过错,但是公司怎么也得承担部分损失吧。曹先生委托了我所交通事故律师应诉。我所律师在全面了解案件详情后,认为曹先生开私车办公事的行为已经得到领导同意,应属于单位指派行为,曹先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中,属于曹先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其公司替代承担。于是,律师向法院申请追加曹先生所在的公司即深圳市N物流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提出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支持了曹先生一方的主张,受害人的损失由中国R 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深圳市N物流公司承担。
   
      【分析】


      目前,私车公用或公车私用的情况比较普遍,一旦出现类似的交通事故问题,容易引起赔偿纠纷,而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意见,往往导致人们对此议论颇多。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私车公用”的情况,关键在于界定员工出差的性质是否属于单位指派的职务行为,还是单纯的个人行为。如果员工出差的性质属于单位指派的职务行为,那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案中曹先生的出差行为首先是为了执行领导委派的任务,其次,曹先生驾驶自己车辆出差是得到领导许可的。因此,曹先生的“私车公用”行为属于单位指派的职务行为,其交通肇事致人损伤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该行为不属于单位指派的职务行为,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则由员工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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