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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交通事故赔偿和解案 2016-12-23 11:07:45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234号
      和解终结时间:2012年7月20日


      2012年2月9日,江门xx公司员工李某驾驶车辆因忽视安全驾驶,与卢某发生碰撞,致使卢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卢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华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治疗了46天。医嘱:受害人术后3个月法院行颅骨修补,休息2周,注意营养。

      李某系江门xx公司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执行工作,故其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江门xx公司承担。后我方与对方多次接触协商,经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最终促使卢某与江门xx公司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    江门xx公司医疗费共计28178.54元(此金额已按责任分担并扣除了医
保用药1025元)。

      二、江门xx公司同意除医疗费外一次性赔偿卢某168694.72元。包括但是不限于赔偿金、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应该支付的所有赔偿项目和费用。  

      三、上述的赔偿金是对本次事故造成卢某人身损害的一次性终结性的赔偿,江门xx公司的赔偿责任就此终结,卢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其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四、上述赔偿金共计196873.26元,扣除江门xx公司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5844.57元,其余赔偿金额181028.69元全部由江门xx公司委托保险公司直接支付。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在我所律师与卢某的合作下,并经过我所律师的多方努力,最终使卢某最快地拿到了合理的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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