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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告:诉讼索赔的一大禁忌,您犯了吗? 2016-12-22 10:22:15
      引      言:

      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的意义在于以鉴定意见报告中的伤残级别为证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与伤残相关的赔偿项目。

      鉴于伤残项目数额比较高,我国北京、上海地区单残疾赔偿金就可达100万元以上。为此,一旦符合伤残条件的,受害人应当积极鉴定并主张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 件 简 介:

      受害人:李某,2008年7月31日生,非农业户口。

      法定代理人:朱某,系李某母亲。

      致害司机:赖某。

      车辆投保情况:致害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上述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0877.5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被告二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4年9月9日14时10分许,赖某驾驶粤B11XXX号车在洪湖五街路时,车头右侧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由赖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

      事故后,原告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天,出院医嘱写明:注意饮食及休息,预防感冒: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全休3个月。原告住院期间自行支付医疗费2085.9元,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13985.4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

      2014年12月1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后李某母亲朱某代理原告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赖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877.5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9306元。          


      案 件 结 果:

      2015年4月2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85号判决:

      一、原告李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20746.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120746.7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2元,由被告赖某负担。

      ★国 晖专 家 点 评: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件中,鉴于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可以有选择性,选择那些能够给自己评上伤残等级或是易于评上更高级别的鉴定机构,为此受害人应当在医疗终结后及时委托。

      在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时,鉴定机动车辆都会投保交强险并很多车辆都会投保商业三者险,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能够提高赔偿义务人一方的赔偿能力,扩大受害人获得实际赔偿的几率。

      伤残案件适宜诉讼解决,因为诉讼中确定的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方能被保险公司认可。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32号。)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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