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11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476号
判决时间:2012年8月9日
受害人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况:
2011年10月21日,唐某在龙珠大道三路路口正常驾驶车辆的时候,王某驾驶一辆货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与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唐某驾驶的车辆当场侧翻并且身体遭受损害。
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一共住院治疗了56天。出院时病历本上写明的医嘱:休3个月,适当活动,住院期间1人陪护等。事后,唐某委托了深圳市xx司法鉴定所对其残疾等级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出了《鉴定意见书》,鉴定唐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唐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无责。
原告、被告及代理人:
原告:许某(事故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姚律师。
被告一:王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中国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由于受害人就事故的赔偿事宜与对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赔偿意见,原告遂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我所刘律师、姚律师就赔偿事宜代为起诉。我方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8977.99元,其中的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 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
被告一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做了答辩但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对于被告二提交的书面答辩,我方律师提出了代理意见,大部分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依据在庭审情况及查明的情况,确认事故发生的时间及责任认定情况属实,确认原告应得的损失具体为:
一、 医疗费17763.79元;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
三、 护理费4709.6元;
四、 营养费,由于无医嘱,法院不支持;
五、 误工费18006.67元;
六、 交通费,法院酌定为1000元;
七、 鉴定费700元;
八、 残疾赔偿金73101.08元;
九、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各项,可计入残疾赔偿、财产损失的共计110317.35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财产损失的限额,由被告二直接向原告赔付。医疗费17763.7元中的1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7763.79元由被告一赔偿。
最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确认原告应得的赔偿数额为128081.14元,由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及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自赔偿原告许某120317.35元、7763.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许某表示满意刘律师、姚律师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所作的努力及为其争取到的赔偿数额,并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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