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的误工损失等都是法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内容,其中,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与受害人年龄、被扶养人年龄有关。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29条可知,在计算死亡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与受害人一方的年龄有关,具体为:
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死者的年龄计算。
所谓结合死者的年龄指数在死者为60周岁下时计算20年的赔偿年限。在死者为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时,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也即20-(死者年龄-60)年;在死者为75周岁以上时,只计算5年的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死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法定的赔偿年限
2、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计算。
所谓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是指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时,计算(10-未成年人年龄)年;被扶养人为60周岁下成年人时,计算20年;被扶养人为60至75周岁间时,计算20-(被扶养人年龄-60)年;被扶养人为75周岁上时,计算5年的赔偿年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法定赔偿年限
由此可知,死亡赔偿标准与受害人一方的年龄有着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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