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的数额确定都可以依据该解释的规定。在死亡赔偿案件中,根据《解释》的规定,鉴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说法的等项目与地区的经济数据有关,为此导致了广东省境内的死亡赔偿数额不同于我国其他地区。其中:
1、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分广东省一般地区标准、深圳地区城镇标准、汕头城镇标准和珠海城镇标准四个地区标准。具体以死亡赔偿金为例:
(1)一般地区标准:广东省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法定赔偿年限。以60周岁下死者2016年上半年标准为例,城镇居民数额为603858元、农村标准为244912元。
(2)深圳地区城镇标准:深圳市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法定赔偿年限。以60周岁下死者2016年上半年标准为例,城镇居民数额为818960元。
(3)珠海地区城镇标准:珠海市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法定赔偿年限。以60周岁下死者2016年上半年标准为例,城镇居民数额为705566元。
(4)汕头地区城镇标准:汕头市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法定赔偿年限。以60周岁下死者2016年上半年标准为例,城镇居民数额为428918元。
以上深圳、珠海、汕头的农村标准与一般地区标准同。
3、丧葬费
四个地区的丧葬费标准以2016年上半年标准计,为:
一般地区 | 深圳 | 珠海 | 汕头 |
64790÷2 =32395元 |
108192÷2 =54096元 |
85922÷2 =42961元 |
55803÷2 =27901.6元 |
4、精神损害抚慰金
各地应为经济条件的不同,数额不一,广州、深圳死亡的为10万元,其他地区在5--8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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