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集中在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项目计算上,其中死亡赔偿金是最为重要的损害赔偿项目。因死亡引起的各个赔偿项目计算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的标准进行。
肇庆市根据《解释》的规定属于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地区,多数死亡赔偿项目计算与广东省的经济统计数据相关联。以下就肇庆市死亡案件中与死亡后果直接相关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的赔偿项目标准进行说明,各计算数据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内容,包括:
1、死亡赔偿金计算
城镇标准:2015年广东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2(元/年);
农村标准: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60.4(元/年)。
2、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城镇标准:2015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673.1(元/年);
农村标准: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103.0(元/年)。
3、丧葬费
2015年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72659(元/年)。
结合《解释》确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肇庆市2016.7---2017.7间死亡相关赔偿项目标准内容:
★一、死亡赔偿金
肇庆市死亡赔偿金标准 (2016.7---2017.7) |
|||
死者户口 死者 年龄(Y) |
0 |
60 周岁≤ Y< 75周岁 |
Y ≥ 75周岁 |
城镇户口 (或农转城标准) |
695144元 |
34757.2×[20-(Y-60)]元 | 173786元 |
农村户口 |
267208元 |
13360.4 × [20-(Y-60)]元 | 66802元 |
★ 二、丧葬费
丧葬费为广东省统一标准,计算2015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元/年)÷2=72659 ÷ 2 = 36329.5(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指需要死者抚养的未成年人及没有收入并劳动能力的成年近亲属因死者的死带来的损失,计算依照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法定扶养人数计算。
肇庆市2016.6--2017.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死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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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年龄(S)(岁) | 0 < S < 18 |
18 ≤ S < 60 |
60 ≤ S < 75 |
S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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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元) |
25673.1/11103.0×(18-S)÷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20 ÷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20-(S-60)]÷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5 ÷法定扶养人数 | |
备 注 |
①以上当死者为城镇户口或是符合农转城条件时,用25673.1代入计算;死者为农村户口时,用11103.0代入计算。 ②法定扶养人数为依法对被扶养人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实践中,肇庆市车祸死亡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可人民币5万元。
★五、其他
除上述因死亡直接产生的项目外,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都可纳入死亡案件的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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