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深圳市,在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在涉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根据《侵权责任法》享有的项目计算时,应当依照深圳市地方经济统计数据。
广东省高院最新发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明确:
1、2015年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633.3(元/年)、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60.4(元/年);
2、2015年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2359.2(元/年)、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103.0(元/年)。
3、2015年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117432(元/年)。
结合《解释》确定的计算标准,下面就深圳市死亡案件中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项目标准内容做一个介绍:
★一、死亡赔偿金
深圳市死亡赔偿金标准 (2016.7---20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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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户口 死者 年龄(Q) |
0 < Q < 60 |
60 ≤ Q < 75 |
Q ≥ 75 |
城镇户口 | 892666 | 44633.3×[20-(Q-60)] | 223166.5 |
农村户口 | 267208 | 13360.4 × [20-(Q-60)] | 66802 |
★ 二、丧葬费
丧葬费为2015年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元/年)÷2= 117432÷ 2= 58716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深圳市2016.6--2017.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死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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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年龄(Z(岁) | 0 < Z < 18 |
18 ≤ Z < 60 |
60 ≤ Z < 75 |
Z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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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元) |
32359.2/11103.0×(18-Z)÷法定扶养人数 | 32359.2/11103.0 × 20 ÷法定扶养人数 | 32359.2/11103.0×[20-(Z-60)]÷法定扶养人数 | 32359.2/11103.0 × 5 ÷法定扶养人数 | |
备 注 | 以上当死者为城镇户口或是符合农转城条件时,用32359.2代入计算;死者受害人为农村户口时,用11103.0代入计算。 |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案件中,深圳市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法院认可人民币10万元。
★五、其他
其他死亡案件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可能存在的医疗费、护理费、家属误工费的,可参见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m.peichang.cn/相应深圳版块或致电律师深圳咨询热线:400-626-2163(免费拨打);上门咨询地址: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2--3楼。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