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定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项目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前提为受害人精神严重痛苦。
致人死亡案件,近亲属依法享有侵权赔偿权利,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在赔偿标准问题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如下因素有关:
(1)交通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大小;
(2)车祸事故发生致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
(3)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
(4)肇事者是否能从中获利;
(5)法定赔偿义务人一方承担赔偿的能力;
(6)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人民平均生活水平。
各地通常以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或死亡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无以及数额大小的直接依据。深圳市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下称《指引》)可知,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而死亡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一级伤残同,也即为10万元人民币。
我国个别地区把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事故责任紧密相关联,但深圳市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而是直接依照上述《指引》的内容确定。深圳市更多精神损害抚慰金内容,可致电交通律师深圳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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