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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017.7韶关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21-06-01 14: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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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为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地区,在死亡赔偿相关项目的计算上适用广东省统一的政府经济统计数据计算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项目。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内容,2016.7--2017.7间交通事故赔偿涉及的死亡赔偿项目计算数据,包括:

     1、计算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用到的2015年广东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2(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农村标准用到的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60.4(元/年)。

     2、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标准用到的2015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673.1(元/年)计算;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农村标准用到的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103.0(元/年)。

     3、丧葬费

     用2015年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72659(元/年)计算。

     结合《解释》确定的计算标准,计算韶关市2016.7---2017.7间死亡相关赔偿项目标准内容:




     ★ 一、死亡赔偿金

韶关市死亡赔偿金标准
(2016.7---2017.7)
 
户口标准
 死者
年龄(X)
 
0 < X < 60周岁
 
60 周岁≤ X < 75周岁
 
X ≥ 75周岁
死者为城镇户口
(或农转城标准)
 
695144元
34757.2×[20-(X-60)]元  
173786元
 
死者为农村户口
 
267208元
13360.4 × [20-(X-60)]元  
66802元

     ★ 二、丧葬费

     丧葬费为广东省统一数额标准,具体为:2015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元/年)÷2=72659 ÷ 2 = 36329.5(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结合上述统计数据,可有:


韶关市死亡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2016.6--2017.7)
被扶养人年龄(A)(岁)  
0 < A < 18
 
18 ≤ A < 60
 
60 ≤ A < 75
 
A ≥ 75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元)
25673.1/11103.0×(18-A)÷法定扶养人数 25673.1/11103.0 × 20  ÷法定扶养人数 25673.1/11103.0×[20-(A-60)]÷法定扶养人数 25673.1/11103.0 × 5 ÷法定扶养人数
 
 
备 注
     ①以上当死者为城镇户口或是符合农转城条件时,选择25673.1计算结果;当死者为农村户口时,选择11103.0计算结果。
       ②法定扶养人数为依法对被扶养人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可大于2人。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实践中,对韶关市车祸死亡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可人民币5万元。




     ★五、其他

     一起车祸死亡案件,包括的赔偿项目除上述因死亡直接产生的项目外,还可包括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韶关市死亡案件律师介入处理,可致电韶关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热线:400-626-2163(免费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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