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近亲属作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可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内容。
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在死亡伤害的赔偿问题上,适用上述16条、17条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相关经济统计数据,可有如下内容:
1.死亡赔偿金
深圳市死亡赔偿金标准 (2020--2021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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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年龄 | 60周岁下 | 60至75周岁间 | 75周岁上 |
赔偿标准 | 1250440元 | 62522 × [20-(死者年龄-60)] | 312610元 |
2.丧葬费
深圳市统一的标准为103827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
深圳市统一的标准为10万元。
4.家属的误工费
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其中误工收入由家属的工资收入确定,误工时间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计算至火化之日。
5.家属交通费、住宿费由家属提供相应的单据、票据确定,且票据、单据与事故的处理具体相关。
在丧葬事宜完毕后,父母均可作为权利人主张索赔,虽然车祸赔偿的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以及诉讼,但如果事故处理涉及保险理赔等内容,那么诉讼将会是父母最好的途径,因为可主张法定的赔偿标准,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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