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为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地区,在死亡赔偿相关项目的计算上适用广东省统一的政府经济统计数据。死亡案件中会发生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项目计算问题,各项目计算依照数据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内容,包括:
1、死亡赔偿金
城镇标准:用2015年广东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2(元/年)计算;
农村标准:用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60.4(元/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标准:用2015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673.1(元/年)计算;
农村标准:用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103.0(元/年)计算。
3、丧葬费
用2015年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72659(元/年)计算。
结合《解释》确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清远市2016.7---2017.7间死亡相关赔偿项目标准内容:
★一、死亡赔偿金
清远市死亡赔偿金标准 (2016.7---2017.7) |
|||
户口标准 死者 年龄(P) |
0 |
60 周岁≤ P< 75周岁 |
P ≥ 75周岁 |
死者为城镇户口 (或农转城标准) |
695144元 |
34757.2×[20-(P-60)]元 | 173786元 |
死者为农村户口 |
267208元 |
13360.4 × [20-(P-60)]元 | 66802元 |
★ 二、丧葬费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依据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法定扶养人数计算。
清远市死亡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2016.6--2017.7) |
|||||
被扶养人年龄(S)(岁) | 0 < S < 18 |
18 ≤ S < 60 |
60 ≤ S < 75 |
S ≥ 75 |
|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元) |
25673.1/11103.0×(18-S)÷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20 ÷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20-(S-60)]÷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5 ÷法定扶养人数 | |
附 |
①以上当死者为城镇户口或是符合农转城条件时,用25673.1代入计算;死者为农村户口时,用11103.0代入计算。 ②法定扶养人数为依法对被扶养人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可大于2人。 |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实践中,对清远市车祸死亡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可人民币5万元。
★五、其他
除上述因死亡直接产生的项目外,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都可纳入死亡案件的赔偿范围内。
清远市死亡案件律师介入处理,可致电清远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热线:400-626-2163(免电话费).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