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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死亡赔偿调解结果是否认可? 2016-11-11 11:12:13
      作为法定的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途径之一,调解是指当事人一致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申请复核后的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注:本文的调解非诉前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3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交通事故肇事者及受害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涉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里包括肇事者的单位);

      (三)其他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属于上述中其他有必要残疾的人员呢?

      事实上,鉴于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以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最终将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他们可以成为有必要参加调解的人员。通常,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都会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这样保险公司会派专员负责处理事故赔偿事宜。在各方一致同意采取调解解决事故赔偿时,保险公司是可以参加调解的。对于保险公司参加调解,需有如下方面的认识:

      1、非必须参加

      保险公司终究只和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有着权利义务关系,其承担的是替代赔偿责任。为此,除非其同意,否则当事人不能强制把保险公司拉进调解程序中,并要求其履行调解协议内容。

      2、对可认可调解协议,也可以不认可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时,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的范围内进行保险理赔。调解通常不需要太多的证据资料,这不符合保险直接理赔的条件。

      所以,除非保险公司同意,不能要求其定然认可调解协议内容。

      ●温馨提醒:

      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参与调解,当事人之间都可以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对涉及保险公司的内容,由投保人一方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但不影响受害人一方依据协议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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