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中,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为车祸死亡赔偿案件法定的赔偿项目内容。受诉法院地法院经济统计数据影响赔偿项目计算导致乐各地赔偿项目数额的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涉及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此,可知,在广东省内,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作为经济特区适用自身的经济统计数据,其他省内地区适用广东省经济统计数据,这也导致广东省境内的死亡赔偿标准存在不一致。
附:广东省一般地区、深圳、珠海、汕头市死亡赔偿金标准
2016年广东省一般地区死亡赔偿金标准 | |||
死者户口 死者年龄 |
60周岁下 |
60至75周岁间 |
75周岁以上 |
城镇户口 | 603858 | 30192.9×[20-(死者年龄-60)] | 150964.5 |
农村户口 | 244912 | 12245.6 × [20-(死者年龄-60)] | 61228 |
2016年深圳市死亡赔偿金标准 | |||
城镇户口 | 818960 | 40948.0×[20-(死者年龄-60)] | 204740 |
农村户口 | 与省一般地区同 | ||
2016年珠海市死亡赔偿金标准 | |||
城镇户口 | 705566 | 35278.3×[20-(死者年龄-60)] | 176391.5 |
农村户口 | 与省一般地区同 | ||
2016年汕头市死亡赔偿金标准 | |||
城镇户口 | 428918 | 21445.9×[20-(死者年龄-60)] | 107229.5 |
农村户口 | 与省一般地区同 |
二、损害分担
损害分担依照《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明确,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再不足的,由各方依照事故责任分担。
在损害分担时,还需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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