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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和解协议,保险公司认可嘛! 2017-10-20 14:32:20
        车祸死亡赔偿案件中,死者家属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的规定,享有法定的侵权权利,可以主张肇事者及其他的法定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赔偿时,家属可以采取和解、调解或是诉讼的途径。

        和解是最为简单的处理事故的方法,只需各方当事人自行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通过自由的规则约定一方拥有的权利,一方承担的义务,并明确于和解协议中即可。和解协议具备合同的性质,义务人一方依约履行相应义务后,可视为赔偿纠纷得到了解决。

        对于死亡赔偿和解协议,保险公司是否认可的问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

        1、是否在保险理赔责任限额范围内

        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是有限额限制的,如交强险,其分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责任限额和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责任限额,其中,有责的责任限额为122000元,无责的责任限额为12100元。当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交强险的理赔限额时,就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没有承担赔偿的义务。

        2、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项目范围

        如交强险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分为:

        (1)死亡伤残限额,共计110000元,用以承担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法院认可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医疗费用限额 ,共计10000元,用以承担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整容费等

        (3)财产损失限额,共计2000元,用以承担维修费、货损费、个人物品损失等。

        3、保险公司是否参与了和解

        保险公司是否参与和解是保险是否理赔的另一个关键因素,如果保险公司参与了和解的,那么就是和解一方,在协议中签字盖章了的,那么和解协议对其就发生效力。如果保险公司未参与和解的,那么其只被动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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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52/2110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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