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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调解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被保险公司认可? 2016-08-11 10:43:28
     实践中,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问题,即使有个朦朦胧胧的意识,也不能很好的将其纳入到赔偿议程上来,进而给自己带来了损失。尤其是在那些没有专业律师的和解或是调解案件中。

     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法定的赔偿项目规定于《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中,依据该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车祸案件中,一般伤害或是伤残伤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案件中,家属作为侵权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保险理赔的时候,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可知,保险公司只承担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说,和解或是调解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另一方面,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不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保险理赔范围。

     综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只会存在于走法院途径的索赔途径中。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与事故伤害大小、各方的事故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法院地的经济水平等挂钩,由地方法院酌情认定。也有一些地方把精神损害抚慰金明确数额列举出来,如深圳市,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就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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