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如果必要共同诉讼人中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上诉时,那么如何确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呢?
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举个例子来说明上述法条规定:甲乙两个合资买了一辆车作为运输车辆,不料在运输途中撞伤了丙,而后丙要求赔偿,把甲乙两人同时告上法庭。此时作为被告的有两人,而且涉及的是同一个诉讼标的,所以很显然此案是必要共同诉讼。
(1)如果甲对法院判决向丙赔偿不服,那么此时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的被告。
(2)如果甲对法院判决甲乙之间承担的赔偿比例不服,那么在上诉案件当中,甲是上诉人,乙是被上诉人,而丙是原审的原告。
(3)如果甲对法院判决向丙赔偿以及甲乙之间的分担赔偿比例都不服的话,那么甲为上诉人,乙丙均为被上诉人。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