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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交通事故合并审理情形 2016-01-27 10:25:56
     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损害,事故发生在多个区域内的,这些区域的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均由管辖权。但是,赔偿权利人向不同区域人民法院提取损害赔偿诉讼的,应该由哪一个法院管辖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裁判指引》第27条的规定,因为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而向不同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大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均应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并且应当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根据以上规定,因为同一起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均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并且是由相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即是说,其他法院应当将案件的卷宗等资料转送至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通知诉讼当事人。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意思:

      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指的是因同一起交通事故提起多起的民事诉讼,根据各法院受理的时间顺序,受理时间排在最前的人民法院就为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案件就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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