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通过上述概念的讲述,我们可以得知第三人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诉讼已经开始且在进行中,也就是说第三人并不是引起该诉讼开始的人,他只是诉讼中途参加进来的。通常,只有诉讼的原被告才能使得诉讼开始,其他任何人只能在诉讼开始后才加入。当然第三人参加到诉讼必须在该诉讼终结之前加入,如果诉讼已经终结,第三人就没有参加到该诉讼的必要了。
2、第三人作为广义的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也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第三人要么与诉讼中的原被告利益都相反,要么就是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利益相同,辅助一方当事人来对抗另一方当事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2)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第三人根据其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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