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如在交通事故中,一辆小轿车撞伤了一个人,那么此时的原告就只有受伤者一人,而被告也只有车辆驾驶人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比如说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多个人受伤的情形,此时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均为两人以上,那么在这种情况形成的诉讼,由于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可能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理论学界认为,原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根据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还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人民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即把本来是需要多次开庭的诉讼合并到一起开庭,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是高效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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