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为1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一般将事故发生之日作为起算点。也就是说权利人想依靠法院强制力保障其赔偿权利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其实,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超过1年权利人仍然可以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力来保障其赔偿权利,比如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下。
诉讼时效的中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解释以下几点: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例如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
2、“其他障碍”,是指除了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形,例如当事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无其他监护人代理人的;
3、“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是指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只是中断事由存在期间的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等障碍消除后,继续按照原来的诉讼时效长度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以下三种情况中断,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交通事故诉讼;
2、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交通事故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主张权利;
3、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由上可知并非事故发生1年后权利人就一定丧失了依靠法院强制力获得赔偿的权利,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另外,从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我们应该意识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可以延长获得保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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