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致害人为多人,那么构成共同侵权,多个致害人共同承担赔偿义务。交通肇事逃逸并不少见,当出现共同侵权并部分侵权人逃逸时,受害人可仅就确定的侵权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
起诉赔偿可以是确定的侵权人,那些不被确定的侵权人或是逃逸者,受害人可以不予起诉。对于仅就部分侵权人确定起诉的,赔偿权利仅限于被起诉人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份额。就佛山而言,依照《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若是交通肇事逃逸的人为仅有的赔偿义务人,即使交管部门出具了以“某某车驾驶人”、“无名氏”为当事人一方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人也不能以此认定书为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就算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同时,在佛山,依照上述12条第2款,当存在多个赔偿义务人,虽然有的赔偿主体因逃逸无法查找,但是若受害人以能够明确的赔偿义务人向法院起诉赔偿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于那些不能确定的赔偿义务人,人民法院无需追加。但是,在审判文书内容里,视必要,可以“无名氏”或是“某某车驾驶人”代替。
仅对部分侵权人起诉,索赔数额限于该部分侵权人的法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