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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受案成立理由有哪些 2015-09-14 14:06:1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是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赔偿诉讼请求,立案后,依据法院的审判职责和遵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当事人要想经由诉讼途径解决争端,则必须要给法院一个立案审判的理由或是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此,鉴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则当事人的起诉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才会给与受理,否则会有不予起诉或驳回起诉的结果。
 

      结合《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程序我们可以得知法律受理诉讼案件需要的条件如下: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往往会是交通受害人或是依据法律规定为其近亲属和可以代其进行赔偿请求的人,若是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则法定代理人则可是赔偿诉讼的原告人。
 

      (二)有明确的被告。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被告往往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者,受害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害者,具体还可以是与责任承担有关联的相关的单位和第三人。受害人可以选择他们中的一个单独或是以他们中的多个共同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对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立案的时候法院只做书面的审查,一旦认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书面审查成立,则会对案件进行受理。所以在递送起诉材料的时候,只要陈述有原因结果以及被告与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则一般认为起诉条件成立。至于具体实质的审查,法院都只会放到庭审中去处理。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我国的法院构成包括地方各级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三大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地方法院负责地方的一系列民事刑事案件(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二章17到20条规定了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审判的管辖范围,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可由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案金额巨大)。
 

      2,地域管辖。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对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可由①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管辖;②可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好了,以上4点,法院在审查后若是认定都满足,就会接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立案受理。当事人的诉求若是不被法院受理,也可根据以上四点进行纠正与补足,然后继续向适当法院申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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