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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2015-09-14 11:51:10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一样,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指的是已经被指明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其追究民事责任,并已经经过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赔偿纠纷,并要提起诉讼的,符合以下情况中任何一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被告:

      一、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作为被告

      肇事车辆所有人,指的是肇事车辆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的人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雇员,以上单位或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所在的工作单位、雇主应当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作为被告。

      二、肇事车辆的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作为被告

      肇事车辆管理人,指的是对肇事车辆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即实际的支配、控制人。包括车辆买卖中还未变更所有权的买受人(如果是多次交易都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的,为最后一次的买受人)、接受赠与的受赠人、挂靠者以及承包经营的一方。

      三、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包括肇事车辆的承租人和肇事车辆的借用人,他们均是实际使用车辆的人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用车辆或者借用车辆等情形,致使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两人的,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属于其一方责任的,机动车的租用人、借用人为被告。

      四、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交通事故发生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或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如果提起诉讼的,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的被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除了以上被告外,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道路设计、施工养护或管理人以及被保险人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作为案件的被告被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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