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的证据材料形式,是指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的予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材料。
我国有三大诉讼程序,即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交通事故案件进入不同的诉讼程序,其证据材料的形式也不尽相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其证据形式只能以以下几种形式存在: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而当交通事故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对证据材料的形式就有些许的变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据材料的形式只能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当交通事故案件以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的,对于证据材料的形式又会发生变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据材料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我国之所以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对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不同,是因为不同的诉讼程序的诉讼目的不尽相同。为了实现诉讼的本身价值,规定不同的证据材料形式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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